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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2024-06-13 18:30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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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辽宁电力市场结算工作,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等文件规定框架下局近日印发了《〈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东北监能市场〔202431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从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变化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辽宁电力市场及省间市场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周期不断缩减,特别是绿电、省间现货等交易的开展,中长期交易的优先级结算原则已不适应现有的各类交易品种。为做好辽宁电力市场结算工作,结合辽宁电力中长期市场工作实践,我局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补充规定》。

二、《补充规定》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了中长期交易月清月结的清算周期

(二)对发电企业超发电量的合同价格进行了明确,合同价格为同类型电源当月中长期交易加权均价(不含电供暖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绿电交易价格取电能量价格

(三)对原发用两侧统一的“先省外、后省内,先短周期、后长周期,相同合同周期按交易价格由低至高原则进行电量结算”优先级,进行了修订。发电侧优先级依次为电供暖交易、省间绿电交易、省内绿电交易、省间现货交易、中长期外送交易、优先发电、代理购电交易、省内其他中长期交易;用电侧绿电优先,保留先省外、后省内,先短周期、后长周期,相同合同周期按交易价格由低至高原则进行电量结算改为相同合同周期优先级相同

扩大了经营主体的偏差允许范围,由±5%调整至±10%。

明确了发电企业首次开展结算的工作要求及参与市场偏差结算的时间。发电企业从电网企业下达转商运证明的次月(新能源发电企业从电力业务许可证印发的次月)开始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偏差结算

明确了分批投产的新能源企业后续投产容量的结算原则。后续投产容量在投产当月即按照首批容量当月的结算规则进行统一结算。

制定了发电企业跨省跨区保供调峰支援电量联络线偏差电量应急调度保安全、保平衡保消纳支援电量结算原则按照各类电量省间月度结算均价与对应电源类型当月中长期交易加权均价的差计算损益,按月度上网电量扣除省间现货交易结算电量对应的电源类型分摊或分享。

明确了对电网代理购电进行偏差结算,偏差结算产生的费用向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分摊

明确了经营主体偏差结算费用的返还原则。发电侧和用电侧合同偏差电量结算费用合并后,按经营主体参与偏差结算责任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周期等比例返还

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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