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提高东北电网低谷运行安全和电力保障水平,确保机组可靠供热,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热电联产机组管理办法》要求,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对《东北电网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核定管理暂行办法》(东电监市价〔2011〕283,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东北区域火电机组供热期最小运行方式核定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
一、修订背景
东北区域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核定工作开展以来,为挖掘火电机组调峰空间,克服低谷调峰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东北电网电源结构、运行特性以及供热需求都发生了明显变化,特别是新能源快速发展,大规模并网发电,原《办法》已难以满足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电力市场建设发展要求。
二、修订内容
新《办法》分为总则、申请、现场核查、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以下几项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增加新政有关条款。结合国家出台政策,增加《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关于印发〈热电联产机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依据文件,落实优化热电联产机组运行,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等要求。
二是简化核定申请流程。进一步服务方便企业办理,对最小运行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基本流程进行了简化,明确了办理申请回复时间。
三是明确核查要求和依据。确定了现场核查的开展形式、现场核查所需材料及设备要求。明确非供热机组供热期最小出力为其最低稳燃负荷;供热初末期、供热中期最小开机方式和出力,参考上一采暖期单位面积热负荷、供热面积和工业抽汽量,结合汽轮机热力特性估算或测评。同时,增加现场核查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纪律要求。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新增定期对热电企业上一采暖期运行情况、供热需求等开展梳理分析,对供热面积大幅减少、供热实际负荷明显低于申报值、备用热源不符合要求的热电企业开展复核工作,按照复核结果重新核定最小运行方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