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范围,优化备案工作流程,强化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实际,对《东北区域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文件出台背景、修订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版《细则》自2014年实施以来对强化东北区域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属地为主的安全监管要求逐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提出全新要求。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第二条,规范备案范围。东北区域发电、电网企业依法取得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输电、配电等电力建设工程依法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备案。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和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明确:“海上风电、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供热供气、余热余压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兼具电力(热力)属性的市政或综合利用工程,用户的电力设施、分布式发电等”项目不属于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范围。 (二)调整第五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备案时限。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备案材料。 (三)增加第七条,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备案采取电子化备案方式,相关材料应通过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平台上传”。 (四)调整第九条,明确备案审查限时办结要求。“东北能源监管局在收到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不受理、退回补充材料决定。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并通过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平台公示”。 (五)调整附录相关证明2项材料清单。 1.删除“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封面、审批页、目录”、“建设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封面、审批页、目录”; 2.增加“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