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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政策解读
2021-08-12 00:00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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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会同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2号)(以下简称《规则》)。现从文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东北监能市场〔2017〕197号)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电力用户通过参加电力交易降低成本、扩大再生产、提高用电量,形成了良性循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逐年扩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市场主体更加多元,交易品种更加丰富,需对相关规则条款进行修订。本次《规则》修订,结合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行实践经验,有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市场主体交易积极性偏低、市场活跃度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零售服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偏差考核与激励等条款。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交易周期等;主要结合吉林省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实践,扩展了《规则》适用范围,增加了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明确了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二)第二章市场成员。明确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等市场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准入与退出手续,其中市场成员增加纳入了储能企业,成员权利和义务中,明确提出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进一步放宽了电力用户准入范围,经营性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符合条件的电采暖负荷用户可直接申请参与市场化交易。
  (三)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明确了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内容;细化了电力用户信息及业务关系发生变化时,相关变更手续及要求;强化了市场秩序要求,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对于重复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用户,电力交易机构可取消其当年度市场化交易资格;细化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区分市场主体正常退市和非正常退市两种不同情形。
  (四)第四章交易品种和方式。明确了交易品种和方式等内容,增加了月内(多日)、周交易品种和滚动撮合交易的交易方式,允许月内多日交易,并鼓励连续开市,进一步提高了交易频次、缩小了交易颗粒度;明确了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探索建立容量市场或容量补偿机制,结合电力市场发展情况,有序推进分时段、带电力曲线的交易,电力曲线形成方式,可采用市场主体协商确定、自愿选择典型曲线等多种形式。
  (五)第五章价格机制。明确了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细分了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价格、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的构成,规范了电能量市场各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求可对报价或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六)第六章交易组织。明确了总体原则、年月度交易、偏差电量处理机制等内容,完善了交易机制和流程。
  (七)第七章安全校核。明确了安全校核相关内容、安全校核方式,允许交易机构带约束进行出清,统筹考虑各类交易预交易结果后,进行统一安全校核,提高了交易出清结果的可执行性。
  (八)第八章合同签订与执行。明确了合同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合同执行等内容;规范了合同签订相关内容,全面落实国家“六签”要求;增加了推动优先发电参与市场,不断提高优先发电中“保量竞价”的比例,应放尽放,实现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规模相匹配。
  (九)第九章计量和结算。明确了计量、结算等内容;简化了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市场交易结算和补贴管理等内容。
  (十)第十章信息披露。明确了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的具体内容。
  (十一)第十一章市场监管与风险防控。明确了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原则、要求、市场干预条件和措施等;明确了“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营、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等职责。
  (十二)第十二章附则。明确了《规则》的解释权归属、权威性和替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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