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工作邮箱
关于调相机工程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问题
2026-03-25 14:20 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Aa

字体:
|
|

问题:我公司承建一调相机EPC总承包项目,在电力质监注册过程中,质监站提出总承包企业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依据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但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文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其一即可。我公司满足93号文相关规定,且93号文未废止。请领导回复,我单位承建此项目是否合规。

留言时间:2026-3-19

回答: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上两个文件印发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议向文件印发单位进行咨询。以上情况已于2026年3月23日向您告知。
感谢您对东北能源监管局工作的支持! 


答复时间:2026年3月23日
答复单位:东北能源监管局监管监管三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